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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证行业积极发挥职能作用服务农村小城镇建设
发布时间:2009/4/30 0:00:00

 一、天津市农村小城镇建设的基本情况

十一五时期是我国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关键时期,天津市围绕破解农村小城镇建设中普遍存在的土地和资金约束等难题,探索了一条以宅基地换房办法建设小城镇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路子。按照试点先行、逐步展开原则,自2005年下半年开始,市政府先后批准两批12个镇5个村开展示范小城镇试点建设,共涉及129个行政村,6.9万户,17.7万农民,规划建设农民还迁住宅906万平方米,总投资240亿元。截至目前,已有605万平方米还迁住宅开工,今年底将有近10万农民喜迁新居,其中,竣工323万平方米,主体封顶180万平方米,累计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140亿元。已完成270公顷宅基地整理复垦任务。受到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拥护,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支持和肯定。20084月华明示范镇成功入选上海世博会城市最佳实践区,得到了国内外专家的认可。

以宅基地换房办法建设示范小城镇是我市统筹城乡发展的新探索、新思路、新途径。通过试点,初步达到了集约利用土地、节约能源资源、增加就业岗位、增加农民收入、农民享受城市生活和逐步缩小城乡差距等六大效果,实现了安居乐业有保障的目标,得到了广大农民群众的广泛支持和真心拥护。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以推进农村改革发展为主题,为新形势下搞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指明了方向。市委九届四次全体会议对我市新农村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强调进一步完善以宅基地换房建设小城镇的模式,积极稳妥地引导农民向城镇集中,企业向园区集中,使农村城市化走在全国前列。

 

二、公证为农村小城镇建设服务的主要做法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天津市委九届四次全体会议的精神,保障全市示范小城镇建设试点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积极发挥公证法律服务机构的职能作用,切实保护好农民权益,天津公证行业积极探索,为农村小城镇建设提供服务的方法和途径,收到明显成效。

一是积极开展调研工作,全面了解和及时掌握小城镇建设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服务需求,与时俱进地提出《为以宅基地换房办法建设示范小城镇试点工作提供公证法律服务的意见》,得到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充分肯定,并先后以政府情况专报、工作简报等形式在全市予以通报。

二是积极协调市发改委先后两次联合下发《关于为示范小城镇建设试点提供法律服务的通知》,明确公证法律服务的主要任务和基本要求,另外,市发改委也在即将试行的《关于示范小城镇试点建立规范的群众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中积极肯定地推介了公证工作,为公证优质、高效地服务于小城镇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和法律依据。

三是主动与市发改委联系密切配合,组织了公证服务小城镇建设的专题辅导讲座,并根据试点单位的分布情况,建立对口法律服务联系机制,在每个试点乡镇设立法律服务联络小组,确定联络人员,为依法及时、便利、有效的法律服务提供了组织和人员保障。

四是积极开展各项法律服务工作,根据统一部署和要求,全市各公证机构积极与所在地政府部门联系,及时介入小城镇建设的各个环节,提供了及时、有效的服务。如津南公证处对小站示范镇黄营村、北湖村等村民选房活动进行了现场监督公证,公证员对抽号过程和按选号选房过程进行了全程监督,村民们认为公证介入选房工作的方法体现了公平公正,选房结果完全可以接受。东丽公证处为华明示范镇先后办理了撤村建居、交回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征用补偿和养老金发放、拆迁安置等方面的公证事项近万件,有效地保障了农民的切身利益,推进了小城镇建设依法有序的顺利进行。

 

三、公证为小城镇建设提供法律服务的主要内容

(一)公证介入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置换办法和选举相关代表的事宜。现场监督通过过程,确保程序公开、结果合法以及体现广大村民的共同意愿。

二)公证介入村民申请环节。通过审查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证村民的身份、资格、意思表示等,证明村民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将现有宅基地交回集体统一划归使用,换取新建小城镇内住房申请的签字或盖章行为。

(三)公证介入村民委员会-村民宅基地换房(分房)协议环节。通过审查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协议内容等,证明签约行为和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四)公证介入农村宅基地、房屋以及其它地上附着物的测量和评估工作。通过审查评估资质,监督评估过程,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公平、合理。

(五)公证介入安置补偿费领取环节。通过审查该协议规定的领取条件是否具备,保证协议规定的各项补偿款发放到村民手中,从而避免因补偿款可能引起的纠纷。

(六)公证介入抽号选房工作,监督抽号选房过程。确保抽号选房过程透明、程序严谨、结果合法。

(七)公证介入因宅基地、房屋、补偿费等事宜涉及的继承、赠与、委托等其他民事和经济公证事项。
(来源:天津公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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